被行政机关冻结存款是一件非常不幸的事情,但要了解并非每一个行政机关都有权冻结你的银行存款,假如发现没权冻结你银行存款的行政机关冻结了存款,你是可以维权的。
具备完整的查看、冻结、扣划存款权力的部门
1、人民法院。公、检、法部门在查、冻、扣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其中《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被实行人未按实行公告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看被实行人的存款状况,有权冻结、扣划被实行人的存款。”这里,人民法院所获得的是在义务人不主动履行的状况下,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履行而采取的强制实行手段,这里的法律文书包含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作出的判决和无强制实行权的行政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
2、税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4条规定:“税收机关有权…查看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可以查看案件涉嫌职员的储蓄存款。”以此为据,税务机关可查看单位和个人存款;第38条规定:“……书面公告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等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税务机关可以书面公告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交税款。”以此为据,税务机关可冻结、扣划存款。
3、海关。《海关法》第6条第5项规定:“……可以查看案件涉嫌单位和职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如此,法律就赋予海关查看存款的权力。第61条规定:“海关可以书面公告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中止支付纳税义务人等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海关可以书面公告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中止支付的存款中扣交税款,”此规定明确赋予了海关扣划存款的权力,对于海关能否冻结存款,《海关法》的用词是“中止支付存款”,等于对存款推行了冻结手段,因此,可以觉得,海关也具备冻结存款的权力。另外,《海关稽查条例》第14条规定:“海关……可以查看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其他单位的存款帐户。”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查看单位存款可以由行政法规规定,《海关稽查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也只能是对单位存款的查看,不然是无效的。海关稽查是海关的另外一种监管方法,在稽查时享有对单位存款进行查看的权力。
以上是具备完整的查看、冻结、扣划存款权力的行政机关,有的行政机关只有部分权力,譬如公安、检察、安全、军队守卫部门、监狱守卫部门和海关走私侦查局只有查看和冻结存款的权力,所以当你不知怎么分辨时,最好可以找个冻结专业律师咨询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