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律咨询容易见到问题
1、什么婚姻是可撤销的婚姻?民法典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导致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状况。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这里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暂停、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一年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的,则该项请求权永久消灭。
2、什么状况是无效婚姻?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结婚以前患有医学上觉得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结婚以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结婚时虽然婚姻无效,但假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时候,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对于宣告无效的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筹备离婚了,协议还是诉讼?离婚有协议和诉讼两种方法,各有其特征,当事人可以参考我们的实质状况使用。1、协议离婚协议离婚的优点是省时、经济。通常来讲,假如材料齐全,半个小时左右即可办完协议离婚手续。但,协议离婚的需要较为严格,协议离婚需要夫妻双方对离婚的意思、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以上问题任何一项双方未能达成共识,则只能选择诉讼离婚,因此在协议离婚登记前,双方应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2、诉讼离婚夫妻双方单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认可离婚或者虽然双方都赞同离婚,但在一同财产的分割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费等的问题上未达成共识,离婚诉讼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状。诉讼离婚相对是比较浪费时间费力的,但假如双方不可以达成离婚协议,这也就是必经的一步了。
4、协议离婚有哪些条件?依据《民法典》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准予协议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是:1、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是自愿离婚。对于一方需要离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2、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付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合处置。对于双方需要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置事情未达成共识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3、其他不予协议离婚的状况是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5、现役军人离婚该如何解决?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需要离婚,须得军人赞同,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大过错是指军人一方有下列状况之1、(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二)推行家庭暴力或虐待、丢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假如军人一方不认可,且军人一方没重大过错,则不会判决准予离婚。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则不受限制。
6、那种情况下男方不能提出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能提出离婚。”但,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还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觉得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法律虽然限制男方在女方怀孕和分娩后的肯定期限内的起诉权,但在特殊状况下仍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这里,重点是看什么状况是“确有必要”而不受此限制。从审判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讲解看,“确有必要”的状况,现在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奸怀孕(不包含女方结婚以前与别人发生性行为而致使怀孕)的状况。男方在女方通奸怀孕后或在女方分娩一年内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就应受理。另外,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仍然不可以提出离婚。从立法精神上看,法律上限制男方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的离婚起诉权,不但为了婴儿的正常发育成长,也是为了女方的身心健康。
7、夫妻中一方无民事行为怎么样离婚?1、夫妻一方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只能提起诉讼离婚。《民法典》规定的离婚,需要是夫妻自愿离婚,假如一方已经没民事行为能力,就谈不上自愿了。由此可觉得,夫妻一方无民事行为能力,就不能通过协议离婚,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其他亲属不可以代理其进行离婚协议。在这样的情况下,如夫妻中一方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向婚姻登记部门提出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部门不予受理,应告知他们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2、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亲属第一要确定法定代理人代其诉讼。法定代理人的范围:爸爸妈妈、成年子女、有抚养关系的成年兄弟姐妹,假如没上述范围的法定代理人,可依据民法、民诉法规定的方法确定法定代理人。3、这种离婚诉讼,可以协议结案。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与他们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共识,如不可以达成共识,可由法院直接判决结案。
8、夫妻中一方下落不明该怎么样离婚?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同的,由原告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假如下落不明满二年,其配偶可以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待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法院一般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解无效,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2、推行家庭暴力或虐待、丢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他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如一方违法犯罪被判处徒刑或者因强奸、通奸、婚外性行为或其他直接紧急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另一方不可以原谅的行为。
10、分居满两年的,婚姻关系能自动解除吗?婚姻关系只能通过离婚登记或者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方法解除。分居,不管时间多长,都不可以自动解除婚姻关系。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则构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诉讼中,假如调解不成,应当判决准予离婚。但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不可以适用该项规定。
11、怎么样认定夫妻一同债务?夫妻一同债务有三种状况: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双方的名义,为夫妻一同生活所负的债务;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一般是按夫妻一同债务处置,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可以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了解该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3、一方结婚以前所负个人债务,一般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可以证明一方结婚以前所负债务用于结婚以后家庭一同生活的,为夫妻一同债务。个人债务是一方私下所欠借款,不是用于夫妻和家庭生活的一同债务,因而应由个人清偿。除此之外,根据国内有关法律规定,赌债是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假如不愿归还赌债,完全可以不予清偿。
12、个人财产会由于婚姻延续转化为共有财产吗?过去规定生活资料经过4年、房子和其他生产资料经过8年转化为夫妻一同财产,但如此规定不符合物权法的原理。有些网友只看到过去的司法讲解的规定,认识上有不了解的地方。民法典司法讲解否定了1993年司法讲解,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延续转化为共有财产,结婚以前的财产永远是个人财产。
13、双方都要房屋如何解决?房屋是存活最基本的生活资料,特别近期几年房价疯长,房子尤显要紧。假如双方都想得到房屋,法院一般会考虑到以下原因判决:(一)孩子归哪个抚养。通常情况下,孩子归哪个抚养,房屋判归哪个的可能性会较大;(二)照顾无过错一方。如另一方有民法典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四种恶习,即有重婚、同居、暴力、丢弃或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考虑无过错方的利益,法院会酌情考虑无过错方的权益。(三)假如双方条件相同,又没孩子,法院还可能使用推广竞价方法解决房子归属,即把房子判给出价最高的一方,另一方拿取折价款。
14、什么状况下,子女随母方生活?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假如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母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缘由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父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父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成人两性疾病或其他紧急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适合与子女一同生活的。(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需要子女与其一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爸爸妈妈一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爸爸妈妈需要并且有能力帮助母方照顾外孙子女的;(6)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母生活的。
15、什么状况下,子女随父方生活?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成人两性疾病或其他紧急疾病,子女不适合与其一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需要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缘由,子女确没办法随母方生活的。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双方协议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3、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假如父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父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缘由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母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成人两性疾病或其他紧急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适合与子女一同生活的。(5)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需要子女与其一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爸爸妈妈一同生活多年,且祖爸爸妈妈需要并且有能力帮助父方照顾孙子女的;(6)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父生活的。
16、子女抚育费怎么样给付?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子女的实质需要、爸爸妈妈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质生活质量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率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率可适合提升,但一般不能超越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率确定。有特殊状况的,可适合提升或减少上述比率。抚育费应按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爸爸妈妈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可以保障子女所需成本,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能协议。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保持当地一般生活质量的,爸爸妈妈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爸爸妈妈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保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高中以下的学历教育);(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7、他们造假“债务”如何解决?造“假债务”也是离婚案件中容易见到的问题。譬如,原先爸爸妈妈赠与购房款,目前补写一张“欠条”企图变成借贷关系;甚至直接找亲朋伪造欠条;自己股市中的钱说是替别人炒股的资金。担忧他们造假,是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最大的顾虑之一。其实,你也不必过于担忧。法院有肯定的诉讼规则,“造假”也并非那样容易得逞。现在,理论界常见的看法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不适合直接对债务问题进行处置。法院一般的作法是,假如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同,一般对债务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造假”要面临鉴别、质证的考验,还要面对民法典规定的不分、少分的后果,甚至参与人还要承担伪证罪的刑事后果,因此,“魔高中一年级尺,道高中一年级丈”,只须注意诉讼权利与方法,诉讼中他们“造假”问题,可以防范和解决。
18、在那种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需要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三)推行家庭暴力的;(四)虐待、丢弃家庭成员的。依据有关司法讲解,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含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19、找不到“第三者”的证据如何解决?因为新民法典中规定了无过错方可向过错方索赔,所以一旦婚外恋被法院认定,无过错方就可在财产分割上占得先机。但因为取证难,大部分婚外情离婚案能被认定的曲指可数。直接能证明婚外情的证据非常难取证,有些原告在向法院起诉时,为倡导他们存在婚外情,列举了很多的证人证言,但这类证据都是间接证据,在没直接证据支撑与他们不承认的状况下,都会被法庭否定。所以要取证明“第三者”的证据就要找出重点的证据,不然花这么多精力和资金去取没实质意义的证据,是不划算的。
20、认定“第三者”的那些证据是重点?现有些离婚案件,近一半涉及到婚外情问题。不少朋友为找不到他们有“第三者”的证据而心烦。间接证据不认定一般当事人只能拿到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消息内容、相对亲昵的照片、证人证言,甚至堵在门外等。这类证据只不过间接的证据,其证明力相对较小,一般法院不会因这类证据而认定他们有过错。以下五类重点证据法院一般会取信的:一是“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揭秘,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二是嫖娼事件被查处等,一般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三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置,会有一些处置材料;四是双方来往的信件、短信、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五是捉奸在床,采集这种证据困难程度非常大,可通过拍照摄像获得,但应该注意不可以侵犯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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